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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文字编辑_二手车买卖文本

tamoadmin 2024-07-09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合同无泡水无重大事故无大修合同样板2.买卖二手车合同怎么写3.买二手车需要签合同吗4.二手车买卖合同不写身份证号生效吗5.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效吗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法律分析:二手车的买卖协议是属于常规的买卖协议。二手车的买卖协议,首先还是应当写明买方以及卖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次应当写明车辆的具体情况,例如车辆的车架号,颜色,品牌型号等等。然后应当写明车辆的出售价款,价款的支付方

1.二手车合同无泡水无重大事故无大修合同样板

2.买卖二手车合同怎么写

3.买二手车需要签合同吗

4.二手车买卖合同不写身份证号生效吗

5.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效吗

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

二手车买卖文字编辑_二手车买卖文本

法律分析:二手车的买卖协议是属于常规的买卖协议。二手车的买卖协议,首先还是应当写明买方以及卖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次应当写明车辆的具体情况,例如车辆的车架号,颜色,品牌型号等等。然后应当写明车辆的出售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此外车辆的交付的时间,交付的方式,交付的地点等等,也是车辆买卖协议的重要条款。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双方产生争议,建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逾期付款,逾期交付车辆的责任等等。同时二手车的买卖车辆的状况,是否有过重大事故等等,应当重点关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手车合同无泡水无重大事故无大修合同样板

法律分析:买二手车需要签合同。根据规定,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以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买二手车应该根据模板签订合同。模板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签订转让协议的,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由受让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买卖二手车合同怎么写

法律分析:二手车买卖合同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其次写明双方的买卖标的物是车,同时注明该车无泡水无重大事故无大修,以及出售该物的价款或者报酬。然后再写明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买二手车需要签合同吗

法律分析:二手车转让合同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身份信息;

二、车辆情况;

三、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四、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管辖;

七、双方签字按手印,写明签订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不写身份证号生效吗

买二手车需要签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合同也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依据。买二手车签合同要注意的细节如下:

1、违约责任说明要细致,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如果原合同没有明文规定违约责任的话,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方补充进去,比如对那些不能及时过户的交易,应该在合同中强调,若交易过程中过不了户,对方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无条件全额退款;

2、随车手续要齐全,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购到合同的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以及保障期限;

3、谨防文字游戏,因为初次买卖二手车的人对二手车交易流程以及相关的知识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容易进入盲区,如果签署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描述含糊不清,那么到时候出了事的只能自己承担;

4、注意相关手续的变更,在车辆交易完成后,需要进行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以及车辆保险等各项手续的变更,这不仅是保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程序,也是保证车辆税费、保险等手续正常续缴的必要程序;

5、车辆登记证书,检查车辆登记书字体是否与行驶证一至,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是否和行驶证相同,查看出厂日期和上牌日期是否与车商描述相符合,翻看登记栏是否在短期内平凡多次过户;

6、付款方式,在买卖双方签订卖车协议的时候,需要在协议里明确表明购买二手车的付款时间和方式,是先付款后过户,还是先付部分车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效吗

没有写身份证号应视为无效合同。

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省市已经发布二手车买卖规范合同,例如苏州,广东,深圳,湖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就二手车买卖事宜,买卖双方需要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这样可以合法的保护自身和他人利益不受侵害。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法规全文

一、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效吗

1、二手车交易合同是有效。具体如下:

(1)双方基于平等且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当然有效;

(2)二手车买卖合同是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定的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保护双方权益的合同;

(3)注意的是在车辆买卖后,必须要在所有权转移当日起三十日内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的;

(4)二手车交易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既然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合同的内容是无效的,即合同不会生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买二手车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买二手车时是一定要签合同的,因为签订合同以后就受到了相关法律保护;

2、也要注意细节问题,尤其是车子不能过户的情况,更应该在合同当中说明违约责任;

3、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当中还需要填写是否有将车子行驶证以及购置附加费凭证和发票,以及车船使用税凭证,原车发票以及购买时的保修和保障期限等等交付买家。

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05-8-29

实施时间2005-10-01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车辆 #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