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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居间费一般收多少_二手车居间费一般收多少合适

tamoadmin 2024-07-27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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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居间费一般收多少_二手车居间费一般收多少合适

二手车直卖网:二手车

车成立于2014年4月,率先以C2C模式进入二手车市场,并首推二手车严选商城,现已发展成为集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售后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汽车交易服务平台。

车为广大车主提供上门估值检测、代卖、置换等服务。为了严格把控在售车源质量,车通过自建专业评估师团队、设立249项检测标准和双重检测机制,并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达成合作,成为二手车检测国家级标准。

扩展资料

购买二手车的费用包括4部分:

1、车款:直接与卖家商议、交付。

2、过户服务费:如客户选择由车代为办理过户的,费用由车收取(过户服务费包括了支付给车的服务费、缴纳给或支付给当地汽车交易市场、车管所等的费用)不同城市、不同车辆费用不同。

3、车居间服务费:车按车辆价款收取一定比例的居间服务费。

4、售后保障费:车辆价款一定比例的售后保障费,客户可以选购。

其他:手续费、保险以及异地购车等项目因车而异,详细可咨询当地服务顾问,或拨打4008-610-500。

参考资料:

二手车-在车买车有哪些费用?

二手车公司收居间费怎么交税的

这是我知道的最新消息参考一下吧!

在“中国汽车流通行业蓝皮书论坛”上,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表示,此次二手车减税政策有利于培育经营主体成长、市场规范发展、调整汽车消费结构,并有利于建立汽车消费梯次、活跃二手车交易,打通汽车市场消费链条,从而拉动经济增长。

流通协会方面认为,“对二手车经销企业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可主要理解为:一、个人之间交易免征增值税;二、个人之间交易以及居间服务仍然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商品车按照销售额的0.5%纳税,公司开具的可以过户;四、二手车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不在征税范围之内;五、减税后,税负成本降低,二手车经销企业可以将零散的私下交易变为企业行为。

目前,我国二手车经营主体仍普遍呈现小、散、弱的状态。据流通协会提供的1271家经营主体数据,交易规模在10万辆以上的仅有11家,占市场总数的比例为0.6%;交易规模在5万-10万辆区间的有26家,占比为1.5%;交易规模在2万-5万辆区间的有58家,占比为3.4%;而交易规模在2万辆以下区间的比例则高达94.5%。

对此,流通协会表示,基于本次减税政策的影响,当前二手车经营普遍存在的个人背户等不规范行为将被公司化运作所取代,经营风险大幅降低。经销商集团有机会通过品牌化经营、连锁经营以及规模经营等方式实现快速成长。

流通协会同时指出,政策对传统二手车市场经营模式将带来巨大冲击,并倒逼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型升级。调查中,有41.3%的经营主体认为“受政策影响,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型升级迫在眉睫”。罗磊建议,传统二手车经营模式需要向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孵化平台转变,经营主体应对交易市场进行重新定位。

二手车公司可以收居间费吗

1、税务登记:二手车公司首先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取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税务登记证。

2、确定适用税种:居间费的征税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或其他相关的税种,具体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我个人收取200万的居间服务费要交税吗?怎么交,交多少?

可以。根据查询搜狐汽车网显示,二手车居间服务费是指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销商为购车人和卖车人提供的车辆过户、代办手续等一系列服务的费用。这些服务包括车辆质量检测、交易撮合、车辆保险、交易风险评估等。所以说,这个服务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居间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会因地域、车辆类型、服务内容等差异而不同。要做到合理收取二手车居间服务费,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1.

当然要缴税啦。在前几年可能你能侥幸逃掉,但现在金税三期功能强大,针对这种个人大额收入监控无死角。不要报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

2.

你收入200万,可以直接去业务发生地的税务大厅申报缴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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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院商务主管部门。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车辆 # 经营